近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7类食品75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742批次、不合格10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食尚淘便利店销售的梅干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陈小燕水产品店销售的梅干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程松翠食品店销售的黄花菜干,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苍南县小萍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江瑶,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温州市鑫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江瑶,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苍南县宏金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海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苍南县鼎鲜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蛏子(海水),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要求。
8、温州瓯丰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亳州市花玉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酸枣仁百合(代用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9、瑞安市云忍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玉米包(自制),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温州市瓯海梧田李氏小吃店(个体工商户)购进的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铅(以Pb计):铅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人体中理想的含铅量为零。铅具有蓄积性,长期摄入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梅干菜、黄花菜干中铅的最大允许限为0.8mg/kg。梅干菜、黄花菜干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晾晒过程中由环境污染,或生产加工过程中由容器带入,或食品原材料在生长过程中通过土壤、空气、水等途径导致铅污染。
镉(以Cd计):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由于镉排泄缓慢,可对肝肾造成巨大伤害,还会导致骨质疏松和软化,干扰膳食中铁的吸收和加速红细胞破坏,甚至会侵害到免疫系统,继而引发肿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江瑶、海螺中镉的最大允许限为2.0mg/kg。江瑶、海螺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工业含镉废水排放,水体环境中重金属污染加剧,导致水产品镉超标。
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作为杀菌剂和抗寄生虫药,用于防治各种鱼病。孔雀石绿对人体肝脏具有潜在致癌性。《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规定蛏子(海水)中不得检出孔雀石绿。蛏子(海水)中检出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在水产养殖或运输过程中为提高存活率、延长水产品健康状态而违法添加。
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遇水产生的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代用茶》(Q/HYY 0002S-2023)规定灵芝酸枣仁百合(代用茶)中二氧化硫的最大允许限为100mg/kg。灵芝酸枣仁百合(代用茶)中二氧化硫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改善产品色泽、延长存储时间而超限量使用。
柠檬黄:柠檬黄为橙黄或亮橙色的粉末或颗粒,是一种合成着色剂。柠檬黄基本无毒,但是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也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玉米包(自制)中不得使用柠檬黄。玉米包(自制)中检出柠檬黄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者为改善产品色泽而超范围使用。
极性组分:极性组分是食用油在高温煎炸过程中发生热氧化反应、热聚合反应、热氧化聚合反应、热裂解反应和水解反应所产生比正常油脂分子(甘油三酸酯)极性大的一些成分。长期食用过度煎炸的食用植物油,其热氧化产物、热氧化聚合产物对人体健康不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规定煎炸过程用油中极性组分的最大允许限为27%。煎炸过程用油中极性组分超标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加工用油反复使用,使用次数过多所致。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苍南、鹿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县级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