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豆干,现将上述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金塘龙安豆腐作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金塘龙安豆腐作坊生产的1批次豆干,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于2025年9月9日向舟山市金塘龙安豆腐作坊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503813),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豆干已售罄。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3、罚款3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