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龙眼、1批次不合格四季豆,现将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金塘云辉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金塘云辉生鲜超市1批次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05g/kg,实测值为0.11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41095006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龙眼。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行政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舟山市金塘甬绿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金塘甬绿超市1批次四季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6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410950009),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四季豆。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不合格批次四季豆的进货票据以及上游供应商营业执照,未履行进货查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3元;
3.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