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油豆腐,现将上述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六横明勇豆制品小作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六横明勇豆制品小作坊生产的1批次油豆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100mg/kg,实测值为86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舟山市六横明勇豆制品小作坊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 SP-ZC240321)。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超标的油豆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6元;2、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索取食品添加剂进购凭证并记录进购台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1.6元;
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