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3批次不合格的食品,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新城翔海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岛路226号舟山市新城翔海水果店经营的荔枝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4年8月19日向舟山市新城翔海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 CJ-ZR241026),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荔枝。
当事人经营吡唑醚菌酯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荔枝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采购销售法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法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杜光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菜场摊位内杜光辉经营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4年8月12日向绿岛菜场杜光辉送达了《检验报告》(№: CJ-ZR240995),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山药。
当事人销售上述山药,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采购销售法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法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舟山市新城小高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茶亭路25号的舟山市新城小高生鲜超市经营的北京二锅头酒(清香风味)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4年8月14日向舟山市新城小高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 SP-ZR24104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扣押8瓶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北京二锅头酒(清香风味)。
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北京二锅头酒(清香风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供货方资质文件、进货票据及支付凭证,且不知所采购的北京二锅头酒(清香风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8瓶北京二锅头酒(清香风味)。